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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E001-2420-2008-000065 主题分类: 尼政办
发布机构: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8-03-18
文号: 尼政办[2008]1号 关键词: 农业  保险  方案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尼政办[2008]1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种蜂场管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

《尼勒克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尼勒克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

     

                              

  为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农业抵御风险和农牧民抗灾自救能力,按照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14号)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776号)精神,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和农牧民受益的原则,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为推进粮、棉、畜、果基地建设提供保险保障,促进我县农业又好又快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主导原则;不盈利目的原则;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原则;单独立帐、单独核算原则;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原则;先易后难、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的原则。

  三、承保保险公司

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尼勒克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尼勒克县支公司承办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尼勒克支公司承办范围为:加哈乌拉斯台乡、乌赞乡、尼勒克镇、克令乡、科蒙乡、喀拉托别乡、胡吉尔台乡、乌拉斯台乡、木斯乡、种蜂场的种植业、设施农业保险和尼勒克镇、克令乡、科蒙乡、喀拉托别乡、胡吉尔台乡、乌拉斯台乡、木斯乡、种蜂场的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工作。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尼勒克县支公司承办范围为:苏布台乡、喀拉苏乡、加哈乌拉斯台乡、乌赞乡的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和苏布台乡、喀拉苏乡的种植业设施农业保险工作。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责任范围和险种

  (一)保险范围

    根据目前尼勒克县农业风险的现状和实际,确定尼勒克县各乡(镇)场均为参加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单位,具体参保对象为各乡(镇)场种植、养殖户,承保面积以实际签单面积为准。由各乡(镇)场组织精干工作人员(以农经站为主)对各村、队农户种植面积、作物种类、设施农业、能繁母猪、奶牛进行数据采集、登记造册,确保数据准确、真实。

    (二)保险险种及保险责任

     1、保险险种

    1)种植业农作物保险。包括小麦、大麦、玉米、大豆、水稻、油菜、油葵、胡麻、亚麻、甜菜、土豆、中药材等各类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

  (2)设施农业(蔬菜、瓜果大棚)保险。

  (3)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奶牛。

  2、保险责任

  因雪灾、爆炸、洪水、冰凌、暴雨、冰雹、暴风、霜冻、寒流、干旱、病虫害、动物疫病等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三)运行模式

  全面推行“政府组织、农民参保、财政补贴、建立台帐、理赔透明、农民受益”的投保模式。县人民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保费筹措、政策措施等方面起主导作用,给予资金与政策扶持,通过思想发动、组织协调,进一步加强农民参保、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工作。要发挥涉农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的带动作用,引导和鼓励涉农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帮助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推动和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理赔鉴定、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将所有农作物以及涉农产业纳入投保范围,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

  (四)政策支持

国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已经出台,保险费的补贴方式为:

1、种植业保险费的35%由国家财政补贴,25%由自治区财政补贴,其余的40%由县财政、农户分担。

2、设施农业保费由县财政和农户各分担50%

3、能繁母猪保费国家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其余的由参保农户个人承担。

4、奶牛保费国家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其余的40%由县财政和农户分担。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采用非足额成本保险的方法,即种植业按照农业生产资料物化成本每亩300元确定保险金额,设施农业按9400元(其中棚体8000元,棚内蔬菜、瓜果1400元)确定保额,养殖业以牲畜市场价确定保险金额(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并据此收取保费和计算赔付。

    (二)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1、种植业保险费率为5%,每亩保险费15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亩补贴5.25元(35%),自治区财政每亩补贴3.75元(25%),县财政每亩补贴2元,参保农民每亩承担4元。

  2、设施农业保险费率为4.26%,保险费每座400元,农户和县财政各承担50%

3、牲畜保险的保险金额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1)奶牛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0元/头,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为300元/头。奶牛保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国家补贴30%即90/头,自治区补贴30%即90元/头,其余部分120元/头由农户和县财政分别承担,具体比例由县财政承担30元/头,农民个人承担90元/头。

2)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保险费为60元/头,根据国家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规定,国家财政补贴50%即30元/头,自治区各补贴30%即18元/头,其余部即12元/头,由农民个人承担。

  六、保费征收和赔付

  (一)保费筹措渠道

建立各级财政给予补贴、农牧民共同参与的保费筹措机制。同时明确政策性扶持措施,按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帮助农牧民参加保险,以解决“交费难”的问题。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财政补贴、农发资金垫交、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保险费,确保保险费在610日前全部到位。

(二)保费征收方法

1、农民自行承担部分由各乡(镇)场负责组织,乡(镇)场农经站协助承保保险公司收取,于当年430日前收缴完毕。

2、地方补贴部分由县财政统一划拨。

(三)设立风险基金

由于我县自然灾害较多,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较大,一旦发生重大灾情和疫情,所收保费无法赔付需要,因此,必须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和将年度经营过程中的盈利部分转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专项帐户,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以备大灾之年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保险赔付

  发生农业保险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由承保保险公司会同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农业部门技术人员及时进行查勘、定损、理赔。赔付资金由县农经局和乡农经站协助承保保险公司统一发放给受灾农户。具体赔付办法如下:

  1、种植业。投保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条款进行赔付:

  (1)全部损失:以定苗时每亩标准株树计算,损失程度达到80%以上,即视为全损。其赔偿按出险当地不同作物生长期每亩每日(旬)或作物生产阶段成本投入比例赔付表给赔。

  全部损失:赔款金额=保险金额×受灾亩数×生长期对应的赔付率

2)部分损失:先核定损失程度、损失面积记录在案,经15天的观察期后进行二次定损,确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损失程度按出险当地不同农作物生长期每亩每日(旬)或农作物生长阶段赔付数额表计赔,但最高以出险时确定的损失程度为限。

  部分损失:赔款金额=保险金额×受灾亩数×损失程度×生长期对应的赔付率

3)保险作物在收获时发生灾害,要扣除已收获的实际价值,若实际价值等于或超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在保险期内连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有效保险金额为当日保险金额扣除各次赔付金额后的余额。赔付金额达到出险当日最高赔付数额改种其它作物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5)保险亩数低于实际种植亩数时,保险人按比例进行赔偿。

2、设施农业。棚体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程度进行赔付,棚内蔬菜、瓜果的赔付按照种植业标准执行。

3、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按投保费赔付。

  七、相关措施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是分散和转移农业自然风险的重要措施,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尼勒克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保费筹措渠道、运作方式等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积极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配置12名业务骨干,由承保保险公司给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办公室配备电脑,并从各乡(镇)场完成的保险费总额中按4%提取工作经费,由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拨付。

  (二)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工作。一是承保公司要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二是各乡(镇)场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调动广大农牧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承保保险公司要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切实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简化理赔程序,强化服务意识,认真细致地做好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提高农牧民参保的积极性。

(四)财政补贴资金、保费的使用。在当年保险费提取25%的风险基金后,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率低于40%时,将县财政补贴和农户承担的保费的50%返还给县财政,并从全县缴纳的保费(含农户缴纳的保费)中提取15%资金用于防灾防损设施建设。如果当年未发生灾害保险赔款,将全县缴纳的保险费(含农户缴纳的保费)按100%返还县财政,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

八、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320日至2008410日)。主要任务是:

1、成立尼勒克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研究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3、研究制定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并对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的险种、保费收取的渠道、运作方式等进行具体的安排和部署。

(二)实施阶段(20084月至11月-20081130日)。主要任务是:

1、承包保险公司做好对承办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2、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赴各乡镇场督查指导。

3、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工作,积极组织各乡镇场统一向承保保险公司投保。

4、承保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县政府开展宣传和承保工作,对发生灾害的乡(镇)场及时做好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

(三)总结阶段(20081131日—2009331日)。主要任务是:

1、尼勒克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自治州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安排部署2009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3、继续扩大种植业、设施农业、养殖业保险承保范围,并做好巩固成绩、总结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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