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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E001-2420-2008-000067 主题分类: 尼政办
发布机构: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8-01-29
文号: 尼政办[2008]3号 关键词: 农业  奖励措施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奖励措施的通知

 

 

尼政办[2008]3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奖励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

《尼勒克县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奖励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尼勒克县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奖励措施


    根据县委十一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快农牧业发展,调动农牧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农业

(一)温室大棚建设。(1)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完成一座温室,协调解决5000元扶贫贴息贷款和5000元普通贴息贷款,贴息期限3年,利息由县财政支付;同时县财政给农户奖励2000元。(2)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每超额完成一座温室,县财政给完成乡(镇)场奖励1000元。(3)年底评选出若干户温室典型种植大户,每户奖励3000元。

(二)种植户。(1)年底评选出若干户小麦种植大户,每户奖励1000元。(2)年底评选出若干户马铃薯种植大户,每户奖励1000元。

(三)庭院经济。年底评选若干户庭院经济示范户,每户奖励1000元。

(四)引进“三高”农业的种植户,若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亩效益在3000元以上,符合标准的农户县财政奖励2000元。

(以上由县农业局制定评选标准,并负责推荐评选)

二、畜牧业

(一)养殖户。年底评选出若干户养殖状元,每户奖励10000元或1头良种牛(奶牛或种公牛)。

(二)良种畜引进。(1)每引进一头优质奶牛(产奶15公斤以上),由畜牧部门鉴定后符合标准的,县财政给予每头牛2000-3000元补助;(2)若每户引进1015头优质奶牛,每户再奖励1000元,引进15头以上则每户奖励2000元。(3)引进50只以上优质细毛羊,每只补助40元;引进100只以上优质细毛羊,每只补助50元。(4)引进特级种公牛,每头补助2000元,引进特级种公羊,每只补助500元。(在本县内流转的不予补助)。

(三)新建家庭牧场的养殖大户,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按投入情况每户补助3000元。

(四)新建育肥牛50头或羊200只以上的育肥大户和养殖大户,在棚圈建设上给予每户协调解决10000元贴息贷款,贴息期限1年,利息由县财政支付。

(五)养禽规模在2000只以上的养殖户,每只补助0.5元。

(畜禽饲养以三个月上为准,由县畜牧局制定评选标准,并负责推荐评选)

三、林业

(一)鼓励农牧民用好地(耕地)发展林业,对农户用好地(耕地)进行造林的政府无偿提供种苗费(60/亩);对集中造林形成一定规模的造林地,政府无偿提供种苗费及围栏设施补助费(对规模大的四荒、“六沿”造林面积在50亩地以上的给予适当补助)。培育优质苗木基地的,县政府给予100/亩的补助。(以上造林面积不含庭院)

(二)年底评选若干名植树状元,每人奖励3000元。(以上由县林业局负责推荐评选)

四、水利

(一)每完成一公里防渗渠(0.2m3/s),县财政以奖代补进行补助(按投资额的20%补助,但项目资金除外)。

(二)2008年安全饮水新入户的贫困户,财政给予每户150元的补助。

五、劳务转移

(一)建立长期劳务输出基地的乡(镇)场,人数达500人以上的,财政给予20000元的奖励;人数达400人以上的,财政给予15000元的奖励;人数达300人以上的,财政给予10000元的奖励;人数达200人以上的,财政给予5000元的奖励;人数达100人以上的,财政给予2000元的奖励。

(二)组织50人以上长期务工的经纪人,每组织一人给予10元奖励,对组织50人以上外出拾花的经纪人,每组织一人给予5元奖励)。

(三)年底评出若干名务工先进个人,每人给予500元奖励。

六、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2008年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县供销社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对每个合作社给予5000元的启动资金。

七、壮大集体经济

壮大集体经济的村班子和个人,年净增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给予净增额20%的奖励;年净增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给予净增额25%的奖励;年净增额达到25万元以上的,给予净增额30%的奖励。(土地、草场出租、转让、林木拍卖等资金不包括在内)

八、新农村建设

除上述七项外,乡(镇)场自筹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投入情况,按一定比例,县财政对其进行以奖代补。(项目资金除外)。

九、本奖励措施自200811日起实施,适用于本年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奖励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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