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政办[2008]3号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奖励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
《尼勒克县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奖励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尼勒克县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奖励措施
根据县委十一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快农牧业发展,调动农牧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农业
(一)温室大棚建设。(1)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完成一座温室,协调解决5000元扶贫贴息贷款和5000元普通贴息贷款,贴息期限3年,利息由县财政支付;同时县财政给农户奖励2000元。(2)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每超额完成一座温室,县财政给完成乡(镇)场奖励1000元。(3)年底评选出若干户温室典型种植大户,每户奖励3000元。
(二)种植户。(1)年底评选出若干户小麦种植大户,每户奖励1000元。(2)年底评选出若干户马铃薯种植大户,每户奖励1000元。
(三)庭院经济。年底评选若干户庭院经济示范户,每户奖励1000元。
(四)引进“三高”农业的种植户,若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亩效益在3000元以上,符合标准的农户县财政奖励2000元。
(以上由县农业局制定评选标准,并负责推荐评选)
二、畜牧业
(一)养殖户。年底评选出若干户养殖状元,每户奖励10000元或1头良种牛(奶牛或种公牛)。
(二)良种畜引进。(1)每引进一头优质奶牛(产奶15公斤以上),由畜牧部门鉴定后符合标准的,县财政给予每头牛2000-3000元补助;(2)若每户引进10—15头优质奶牛,每户再奖励1000元,引进15头以上则每户奖励2000元。(3)引进50只以上优质细毛羊,每只补助40元;引进100只以上优质细毛羊,每只补助50元。(4)引进特级种公牛,每头补助2000元,引进特级种公羊,每只补助500元。(在本县内流转的不予补助)。
(三)新建家庭牧场的养殖大户,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按投入情况每户补助3000元。
(四)新建育肥牛50头或羊200只以上的育肥大户和养殖大户,在棚圈建设上给予每户协调解决10000元贴息贷款,贴息期限1年,利息由县财政支付。
(五)养禽规模在2000只以上的养殖户,每只补助0.5元。
(畜禽饲养以三个月上为准,由县畜牧局制定评选标准,并负责推荐评选)
三、林业
(一)鼓励农牧民用好地(耕地)发展林业,对农户用好地(耕地)进行造林的政府无偿提供种苗费(60株/亩);对集中造林形成一定规模的造林地,政府无偿提供种苗费及围栏设施补助费(对规模大的四荒、“六沿”造林面积在50亩地以上的给予适当补助)。培育优质苗木基地的,县政府给予100元/亩的补助。(以上造林面积不含庭院)
(二)年底评选若干名植树状元,每人奖励3000元。(以上由县林业局负责推荐评选)
四、水利
(一)每完成一公里防渗渠(0.2m3/s),县财政以奖代补进行补助(按投资额的20%补助,但项目资金除外)。
(二)2008年安全饮水新入户的贫困户,财政给予每户150元的补助。
五、劳务转移
(一)建立长期劳务输出基地的乡(镇)场,人数达500人以上的,财政给予20000元的奖励;人数达400人以上的,财政给予15000元的奖励;人数达300人以上的,财政给予10000元的奖励;人数达200人以上的,财政给予5000元的奖励;人数达100人以上的,财政给予2000元的奖励。
(二)组织50人以上长期务工的经纪人,每组织一人给予10元奖励,对组织50人以上外出拾花的经纪人,每组织一人给予5元奖励)。
(三)年底评出若干名务工先进个人,每人给予500元奖励。
六、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2008年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县供销社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对每个合作社给予5000元的启动资金。
七、壮大集体经济
壮大集体经济的村班子和个人,年净增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给予净增额20%的奖励;年净增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给予净增额25%的奖励;年净增额达到25万元以上的,给予净增额30%的奖励。(土地、草场出租、转让、林木拍卖等资金不包括在内)
八、新农村建设
除上述七项外,乡(镇)场自筹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投入情况,按一定比例,县财政对其进行以奖代补。(项目资金除外)。
九、本奖励措施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本年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奖励和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