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政办[2008]4号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种蜂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机构:
《尼勒克县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尼勒克县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高我县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供销社工作的意见》(伊州政发[2006]25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尼勒克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尼政办[2007]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关于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供销社工作的意见》(尼政办[2007]80号),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以服务“三农”、助农增收为重点,实现农村政治民主管理,以合作社的经济民主管理为目标,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以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支持、部门指导、市场取向、依法规范”的思路,积极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
二、目标任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县供销社要结合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调研;各乡镇(场)要结合本乡产业实际,密切配合县供销社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合组织的发展规划建设。按照“程序合法、档案齐全、建设规范、运行健康、效果明显”的总体目标,加快发展。
(一)结合实际,做好规划。由县供销社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根据各乡镇(场)的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详细具体的目标计划、时间进度、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并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抓好试点,典型示范。按照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及产业特点,在养殖业、林果业、特色种植业、民族手工艺、流通业等方面作为试点,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结合各乡镇场全面拓展村级阵地功能的要求,做好“两社”(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两店”(农资店、日用消费品店)入村工作,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文化等多方面的综合服务。县供销社要尽快制定出我县综合服务社建设方案,指导试点单位规范运作。
(三)规范运作,巩固提高。目前,全县有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44个,但在拉动产业发展,助农增收方面作用不明显。我县将在规范化运作、巩固提高上加大扶持力度,通过采取依法登记注册,完善内部运作机制,民主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等措施,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使入社社员尽快受益,让农民看到合作社的好处,感召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拉动产业快速发展,增加农民社员收入,带动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四)目标任务。
1、县供销社要尽快整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具有实用性、易操作性的相关文件资料汇编,指导乡镇(场)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的培训工作。
2、按照“试点示范、巩固提高、整体推进”分三个阶段实施。2008年按照规划完成专业合作社32个以上、综合服务社规范运作6个以上;2009年完成专业合作社24个以上,完成综合服务社5个,全县79个行政村基本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村通”。
第一阶段:试点示范。(1)养殖业:蜂业养殖生产加工、奶牛、禽类、养猪、家畜育肥等;
(2)林业:育苗、树上干杏等;
(3)民族手工艺:刺绣、杞柳编织、根雕;
(4)特色种植业:脱毒马铃薯、药材、洋葱、胡萝卜、甜菜、旱田小麦等;
(5)流通业:农资、农副产品、农业机械等。
第二阶段:巩固提高。全县每年选择8到10个运作规范、效果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重点扶持,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三阶段:整体推进。通过试点带动、巩固提高后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整体运转、经营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全面推广先进经验,逐步完善各项制度,认真解决存在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切实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对发展滞后、带动作用不强的合作社要加大扶持力度;对不具备发展能力的合作社,县供销社等部门要联合给予指导,理顺管理体制,进行产业转型,发展适合本地特色、市场前景好产业,并给予重点扶持;对已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引导,扩大产业延伸规模,使合作社多元化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作制的原则
1、坚持自主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
2、坚持自愿原则。凡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只要承认合作社章程,按规定交纳身份股金,都可以成为合作社的社员,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参与自由,退社自愿”。
3、坚持民主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以农民为主体,通过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管理机构(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行。
4、坚持平等原则。合作社社员,不论入股资金额多少,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并严格实行一户一票制,各股平等,入社股金由所在专业合作社自行管理。
5、坚持社员与非社员内外有别的利益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社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则积极开拓经营业务,参与市场竞争,获取多种信息,提高经济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得收益按照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按股分红和按实物交易量分红。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
目前,由农民自发组建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流通、促农增收等方面已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缺乏规范,作用发挥不强,对合作社今后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在合作社组建初期,必须要有党的坚强领导,要有政府的具体扶持,让农民进入合作社后,按社章规定享受权利,并尽到义务,这是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关键。
四、管理体制
县供销社是我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县、乡、村三级合作经济组织行使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管理等相关职能,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五、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和途径
(一)重点发展村级种植业、养殖业、流通业和小型加工业为主的专业合作社,努力形成“一村一品”和“一乡一品”的格局。要注重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龙头企业以及农贸批发企业的对接。积极探索“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县委农办、供销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将专业合作社与我县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龙头企业签订生产、销售合同,增强合作社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
(二)努力办好村级综合服务社。村级综合服务社是农资产品和日用消费品的终端,要结合国家“万村千乡”以及“新网工程”建设,把各乡村的公益性事业与供销社的“一社两店”(一社即综合服务社;两店即农资店、日用消费品店)入村工程结合起来。同时,与县三农信息服务中心、乡级信息站、村级信息点融为一体,由村委会提供或农民大户提供综合服务社的场地,把村级综合服务社办成集思想教育、信息交流、文化娱乐、科技推广、公共卫生以及商品流通为一体、综合性的为农服务中心。各村入社社员在本村的综合服务社内,既可放心购物,又可获得信息、科技服务,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综合服务社到年底还可以在综合服务社里得到分红。
(三)积极组建各类专业协会。供销社要加强同龙头企业的联合与合作,自上而下发展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经纪人组织、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参加的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积极为会员提供科技培训、市场信息、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生产保险、法律咨询等服务,保护入会会员利益。
(四)创办村级专业联合社。村级专业联合社是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自愿参加联合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由两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联合组成,发挥指导、协调、服务作用,开展信息传递、技术交流、资金互助、购销经营等服务。
(五)依托龙头企业组建专业合作社。要立足雪龙淀粉厂及县域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甜菜、大麦、玉米、黄豆、亚麻等农作物种植相对集中的乡、村,依托基层供销社成立各类专业合作社。在龙头企业建立原料基地方面,采取政府引导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的模式,走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的道路。
(六)围绕“订单农业”创办合作经济组织。今后县供销社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当中,将工作重心放在发展订单农业上,帮助农民先找市场销路,再组织引导农民生产。采取合同制、代理制等措施,稳定产销关系,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确保各方利益。
(七)依托行业部门创建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托县乡农业、林业、科技、畜牧、粮食等部门,根据主导特色产业创建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八)鼓励具有一定文化素质、经商经验丰富的农民、城镇下岗人员及社会其他人员到农村创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经纪人活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结构的调整。
六、完善制度,规范化管理,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县供销社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内部管理,发挥为社员服务的职能,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一)完善内部运作机制。要积极指导已成立的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尽快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使其成为市场经营主体,合法经营。
(二)完善民主管理机制。要指导帮助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定规范的章程,健全组织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实行一人一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三)完善利益分配机制。要指导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利益分配机制,采取制定保护价、最低收购价或二次返利等办法,按照比例向农民社员返还流通或加工环节的增值利润,实行二次分配,使农民社员享受到实惠。
(四)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对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予以监督,维护社员利益。
(五)打造品牌,促进发展。积极开展“一村一品”富农工程,引导和帮助具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申请注册品牌农产品商标,开展标准化生产。同时,要加强对自身产品品牌的注册、保护、宣传和推广,树立合作经济组织的品牌信誉。
(六)实行统一化生产经营,维护社员利益。要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统一生产经营、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加工包装、统一品牌、统一价格、统一按股和交易量分配等,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七)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对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同类专业合作社要逐步实现跨地域联合,条件成熟的可发展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七、分工负责,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乡镇(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配合,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各乡镇(场)职责: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五五”普法内容,使法律基本精神深入各级干部和农村千家万户。要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把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纳入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精心部署,明确责任,积极推进。
(二)供销社职责:县、乡两级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是经同级政府批准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社,在改革过程中,暂和供销社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作,对全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履行组织、指导、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
1、对拟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协会依法进行初审。对新成立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由县供销合作社、县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协会)组织管理,符合条件后到县工商、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2、对各乡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协会下达业务工作指导计划,并协助县委农办组织检查、考核。
3、制定全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受县委、政府委托,起草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和扶持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进行专项绩效考核。
4、针对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制定社员技能培训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县劳动人事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县、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接受上级联合社的领导。
(三)民政部门职责:确立各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乡、村两级属农村合作经济范畴的各类行业协会或专业协会,由县供销社审核后,民政部门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管理的意见》(新民发[2003]60号)和《关于授权自治区供销社和自治区贸促会为全区性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新民函[2005]8号)文件要求,办理减免注册登记费用,简化登记手续。只要农民自愿加入,有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准予登记发证。
(四)税务部门职责:落实税费优惠扶持政策。
1、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的规定,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村级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专业经济协会、农民股份制企业)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的服务活动,按农民自产自销、自买自用对待,不收取税费;
2、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等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以及经分等分级、整理、加工、包装、加贴品牌等农产品,依法免征增值税;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信息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供销社等合作经济分配给社员的股息、红利及其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5、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接受的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批准收取的会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供销合作社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新版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从第4年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7、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和禽类、家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等的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营业税。
(五)金融部门职责:对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及其领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涉农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社要积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要完善服务方式,在账户开设、资金清算、现金供应、票据贴现等方面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要创新接待支持手段,积极解决在生产经营方面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对经营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可扩大信贷授权额度,并允许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六)工商部门职责:完善工商登记服务。
1、对各类改造、重建的乡级基层供销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理重新登记注册时允许使用其原名称;
2、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督促、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规范经营;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和企业,登记发照按照民营企业对待,并享受申办民营企业的鼓励政策;
4、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免收所有办照费用。
(七)国土资源部门职责:加强用地政策扶持。
1、供销社及其社属企业,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改变土地用途;
2、供销合作社及其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保留以划拨方式使用;
3、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形式予以解决,不改变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门免征土地使用费;
4、村级合作社办公用地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经批准可对外租赁或入股经营;
5、农民以承包责任地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中不得以土地抵押担保,不得转让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和以土地使用权承担经营风险,以防止农民承包责任田流失;
6、在建立各种农村合作社时,集体机动地也可作为村集体股加入合作社,但不能改变土地用途。
(八)财政部门职责: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对供销合作社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输销售设备,县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县财政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级专业合作社实施技术改造、科研开发以及引进新品种、推广良种、新技术等;对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经纪人和合作社农民社员技能培训工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九)广电局职责:在作好跟踪报道的同时,开辟专栏,宣讲合作经济理论和实践。在全县形成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良好舆论氛围。
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开辟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的绿色通道
(一)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一定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属村干部的可由合作社给予适当补贴,属非村干部的由乡、村两级给予工资补贴。合作社理事长可列席村两委相关会议,参与本村的政治、经济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二)允许乡村公积金和集体财产拿出一定比例,作为本村合作社的原始股金入股,但所有权不变,受益归集体。允许集体积累,每年拿出一定比例注入合作社,作为专项发展基金,支持合作社发展。
(三)各乡镇(场)为各村合作社提供经营服务性用房用地,产权划归村委会,合作社可经营使用。
(四)成立合作社社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担保中心设在县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各乡镇(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承担本乡各村入社社员的小额担保职能。担保基金来源:县财政设专项担保基金;社员股金设立担保基金,各级合作社以资产抵押的担保基金,龙头企业确定订单后设立的担保基金等,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合作社社员用于生产的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由担保中心给予担保。
(五)通过各级合作经济组织来落实党委、政府对农村的各项扶持政策。在农业开发、扶贫开发、新品种推广、农业保险、各项补贴等方面,赋予农村的相关政策可委托合作社来实施。
(六)没有建立供销合作社的乡村要为本级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提供办公场地和经营服务场地。
(七)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制的实施意见》(新党发[1996]15号)精神,县供销社直属企业可从2007年起按销售额的1.5‰税前提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基金,用于供销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事业发展。
(八)县供销社建立化肥、农药、农膜等主要农资商品储备制度。由县财政、物价等部门监督县供销社专户储备、封闭运行。储备农资所需资金或利息由县财政专户解决。
(九)凡加入村级综合服务社和农资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可凭社员证,由供销社按县财政核定的储备量以优惠价供应农资。
(十)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1)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无偿侵占其经营设施;(2)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3)不得向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农村经济组织及所属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4)因城乡规划确需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自治州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伊州政办[2003]80号)文件规定,由具体征迁或占用单位给予补偿。
(十一)供销合作社是利用自身体制、网络具体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的主体。各乡镇(场)、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重点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便民店和村级综合服务社。以改造、整合、提升的办法,推动我县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购销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和烟花爆竹、盐业、边销茶等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民生产生活消费品质量安全。
(十二)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各乡镇(场)要积极引导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产品基地、特色农业产业基地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流通设施等建设,支持其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项目和承办农业扶贫开发等产业化项目,并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
(十三)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作为新建合作社的启动经费、开办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各乡、村也要拿出一定资金,积极扶持本级合作社的创办工作。
该实施方案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尼勒克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尼政办[2007]80号)文件要求,由尼勒克县农村合作经济建设领导小组(县供销社)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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