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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可通过“依申请公开系统”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在《目录》进行公示。  [点击进入]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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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勒克县信息公开 >> 政府办公室 >> 政策法规 >> 本级政府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 尼政办 >> 内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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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E001-2420-2009-000072 主题分类: 尼政办
发布机构: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8-01-29
文号: 尼政办[2008]13号 关键词: 行政事务  政务公开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和《尼勒克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的通知
 
 
                                   尼政办[2008]13号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和
      《尼勒克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种蜂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机构:
    《尼勒克县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尼勒克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尼勒克县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批评建议权,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尼勒克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为根本任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相适应。
       第四条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坚持主动公开、及时准确、协调一致、公正公平、便民利民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提供经费、设施、人力等方面的保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各项工作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推进。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规划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规范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政府工作部门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员、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及时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草拟和报备;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合法、保密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营造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氛围,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活动。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涉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级行政机关自主确定;但是,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事项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
       (六)政府集中采购;
       (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九)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重要人事任免;
       (十五)公务员选拔录用。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贯彻上级有关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财政、财务收支;
       (三)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
       (五)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
       (六)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分配;
       (八)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
       (九)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三)实施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市场准入和有关资质、资格、技能的确定或者授予等行政许可事项;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第三人权利义务的事项;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还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城乡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三)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十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一并公开下列内容:
       (一)部门职能、职责、权限、承办人;
       (二)办事依据和原则;
       (三)办事条件;
       (四)办事程序;
       (五)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承诺;
      (六)办事纪律;
      (七)内外监督机制;
      (八)办事结果;
       (九)不服行政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置放在本机关主要办事场所,方便公众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格式规范,或者制定示范文本。格式规范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可以单独适用下列一种或者同时适用若干种形式予以登载、提供、公布:
       (一)政府网站、网页;
       (二)政府信息咨询热线、服务站点;
       (三)新闻发布会;
        (四)听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旁听;
       (五)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阅览室、电子屏幕、公告栏;
      (六)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有效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探索实行免费发放政府信息资料;规范利用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重视利用互联网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文化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公民,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请时间等。
       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但是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予以公开或者已经按照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掌握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更改或者补正,能够当场更改、补正的,应当准许;
       (四)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书面答复;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保密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书面答复可以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告知反馈意见的时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予以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处理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15日内予以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内容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检索、打印、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按照尼勒克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公民,由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城市规划、改造、拆迁等事项,以及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利益的筹资筹劳、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价调整等事项,应当由行政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或者实施、办理前,必须先把方案、草案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内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建议、批评或者反对性意见有理、有益或者合法、合理、科学的,应当充分予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合法有效。
       第三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维护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具体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新闻发布会制度,逐步实行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相对固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披露可以公开报道的政府信息,通报一个阶段或者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对重大疫情、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事项的发生、进展、处置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拓展渠道,建立健全社会民主评议制度,采取设立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设置专线电话,开展行风评议活动等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内部层级监督检查机制,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定期检查;主动、及时、全面地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接受权力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主动、认真地听取政协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改进政府信息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接受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机构、责任人员的具体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和措施。考核结果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一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严重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二)未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进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的;
       (三)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而不公开或者经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
       (四)伪造、篡改政府信息,逃避监督或者骗取荣誉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怂恿他人干扰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或者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的;
       (六)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依法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故意提供错误、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八)对投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提供涉密和隐私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政府信息,为部门或者个人牟利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漏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实行垂直领导或者双重领导的有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的内部管理事务,应当拓宽办事、决策的公开范围,健全制度,明确措施,提高内部管理事务的公开化和民主化水平。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尼勒克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82号)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同时为方便公民、法人及社会其他组织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特制定如下规范:
一、编制原则
(一)稳定性。从编制成本和可操作性上考虑,目录结构的设计应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宜经常在分类上有大的变动。目录更新原则上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工作。
(二)关联性。编制目录时既要注意处理上、下级机关以及横向机关之间的关系,又要从方便公众查阅需求出发,除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应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外,对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但非本部门形成或发布的文件应尽量编入目录,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查阅,但对编入目录的相关信息要对发布机构和相关责任做出说明。
(三)标准性。目录的编制应尽量参照《条例》规定的标准、规范。
(四)精简性。目录的编制应在方便查询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重复和交叉。
(五)统一性。目录的编制应尽量考虑检索体系的完整和统一,在编制上应统一方法、统一格式。
二、目录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政府本级、政府部门(含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分别进行编制。
(一)政府本级目录编制内容分为九类
1政府职能。主要包括政府领导组成及分工、政府的行政职权、政府工作规则等。
2政策法规。主要包括本机关业务范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3重大决策。主要包括年度工作安排、重大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
4资金管理。主要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财政收支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等。
5公共资源。主要包括用地管理、土地出让方式及价格、征地用途、城市拆迁情况及补偿标准、公用不动产管理、政府采购、规费收缴的额度、标准等。
6人事管理。主要包括政府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录用、军转干部安置、毕业生就业等。
7社会服务。主要包括救灾、扶贫、优抚、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
8工作动态。是指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以及随时发布的工作情况。
9其他。难于归入以上各类的信息。
(二)政府部门目录编制的内容分为八类
1机构职能。主要包括部门的机构概况、机构领导(领导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处、科室设置和联系方式)、工作职能、工作规则(部门内部工作规则)等。
2行政决策。主要包括年度工作安排、重大工作部署、工作规划等。
3政策法规。按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排列和划分。
4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
5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执法人员情况和执法结果(个案)。
6社会服务。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依职能办理的各种服务项目。
7工作动态。是指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以及日常发生的工作情况随时补充发布。
8其他。难于归入以上各类的信息。
(三)公用企事业单位目录编制的内容分为八类
1服务职能。包括领导成员、领导职责、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
2服务项目。如学校的学生管理办法、招生规定等。
3服务收费。如学校应说明收费的标准。
4政策法规。将管理、服务、收费的依据编制在此类中。
5服务监督。包括承诺、监督方式、监督电话、投诉时限等。
6服务指南。将服务的程序、流程等编制在此类中。
7工作动态。是指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以及随时发生的事件随时更新。
8其他。难于归入以上各类的信息。
三、编制要求
目录由编制说明和目录数据项两部分组成。目录数据项由信息索取号、信息种类、信息名称、文号、公开类别、内容概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依据、载体类型、记录形式、存放位置和关键词组成。
(一)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是目录前面用以说明目录编制目的和作用的说明。它包括机构名称及代码、编制目的、入编范围、数据项释义,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详见附件一)。
(二)目录数据项(详见附件二)
1信息索取号(必选项)。索取号是为信息索取方便所赋予的一组代码。由单位代码、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组成,各部分号码用“-”相连,其结构为:区域及部门编号-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总长度为18位字符。
2信息种类(必选项)。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信息名称(必选项)。信息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是表达信息中心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无论信息以何种格式出现,如文本、图表等,都必须要有信息名称。如果信息是文件形式,则信息名称就是该信息正式公开的标题。如该信息没有正式标题,则应创建一个尽量简短、概括内容的标题作为信息名称。信息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或别名。
4文号(可选项)。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有文号必须填写。)
5公开类别(可选项)。政府信息公开类型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
6内容概述(可选项)。内容概述是对信息主要内容的说明,用来帮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确定信息是否符合其需求,应当包括:主要内容、重要数据和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等。内容概述应尽可能简洁,但不能是数据项(例如标题、发布日期、发布机构等)的重复。5000字以内的信息,内容概述一般不超过300字;超过5000字的信息,内容概述一般不超过500字。
7产生日期(可选项)。产生日期是指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对于政府文件,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产生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日期需要以一种所有人都能识别的格式出现,并且它能被计算机软件所识别,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8发布机构(必选项)。发布机构是指信息的责任者。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9依据(可选项)。主要说明行政权力、服务、收费等事项依据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其文件编号。
10载体类型(可选项)。指信息的物理载体。一般有纸、胶卷、磁带、磁盘、光盘等。
11记录形式(可选项)。指信息的记录类型,包括文本、图表、照片和影音等。
12存放位置(可选项)。指信息存放地,便于根据目录查阅信息。
13关键词(必选项)。关键词是为了方便公众查找而设立的一个用于信息标引和检索的数据项。它是一组表达某一主题代表性的习惯用词,可取自信息的标题名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的非规范化的词或词组,也可以是公众已认同的俗语。其中公众认同的俗语至少标注1个。在编制信息目录过程中,每条公开信息可标注2-10个关键词。关键词标注选用可主要依据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新政办函〔2001〕134号),并可适当扩充选用。
四、索取号的设置
每条信息编写一个信息索取号,每条信息的索取号是唯一的。
(一)编写规则。信息索取号由“区域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流水号”四组代码构成。
(二)规则说明。区域及部门编号:由“区域编号”+“部门编号”构成。
区域编号由两位大写英文字母组合而成,统一编号到县级,为避免和数字混淆,去除英文字母O、I、L,编号无实际含义(详见附件三)。
部门编号由三位数字表示,各地对照编号,可在3位编号长度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补。对于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垂管单位,若上级部门已分配编号,以上级部门编号为准,使用上级部门编码或使用自治区统一编号均请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县直属企事业单位预留号码301-399,部门企事业单位编号使用701799,均需申请使用。(部门编号详见附件三,附件中单位若有遗漏,请与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申请编号)。
机构代码编号举例:如县发改委,为县级部门,县级部门的编号为“BE”,发改委的编号为“003”,县发改委的“区域及部门编号”则为“BE003”,依此类推。
信息分类号:信息分类号按目录分类结构层次编写,分四级由4位数字表示。其中:第1位,即一级由自治区统一确定,由数字1-9分别对应1-9类(政府部门1-8,企事业单位1-7)。第2位至第4位由各单位自行细分,遇到没有分类时补“0”,保证4位数字不空缺,即从“1000-9999”进行编制。
信息生成年号:目录编制年份由4位数字表示。
流水号:信息由5位数字表示,从最低一级类目开始编制的小流水号。编制结构具体表现形式为:
××××××××××××××××××

流水号

年代号

 

 

 

分类号
                                        

区域及部门一级类目
 

 

五、文本格式
(一)编辑软件:Excel。
(二)标题字体、字号:宋体,20(相当于二号)。
(三)表格正文字体、字号:宋体,10(相当于五号)。
 
 
附件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样本
注:下划线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编制机关:尼勒克县政府ⅩⅩⅩⅩⅩ
      机关代码:XXXXX
编制时间: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
一、编制目的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编制本目录。
二、入编范围
本目录所收信息系本机关(属本机关管理的ⅩⅩⅩ、ⅩⅩⅩ所发布的信息由其负责编制目录并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截止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之前发布的应向全社会主动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服务信息)。
三、数据项释义
(省略)
四、其它说明事项
政府机关名称演变情况
机关起讫时间
机关名称
规范化简称
 
 
 
 
 
 
附件二:
目录格式及数据结构
目录格式:
索引号
信息种类
信息名称
文号
公开类别
内容概述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依据
载体类型
记录形式
存放位置
关键词
目录的数据结构:
数据项名
字段类型
文字类别
字段长度(字节)
备注
索引号
字符型
字符
18
 
信息种类
字符型
字符
20
 
信息名称
字符型
汉字
80
 
文号
字符型
字符
30
 
公开类别
字符型
字符
20
 
内容概述
字符型
汉字
500
 
信息生成日期
日期型
日期型
8
 
发布机构
字符型
汉字
40
 
依据
字符型
汉字
50
 
载体类型
字符型
字符
10
 
记录形式
字符型
汉字
100
 
关键词
字符型
字符
100
 
存放位置
字符型
字符
100
 
信息正文
字符流
 
 
 
附件
字符流
 
 
 
附件三:
区域编号
1)县级
区域
编号
县级单位
BE
  


2)各乡镇场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
 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苏布台
901
喀拉苏乡
902
 加哈乌拉
斯台乡
903
乌赞乡
904
克令乡
905
尼勒克镇
906
科蒙乡
907
喀拉托别乡
908
胡吉尔台乡
909
乌拉斯台乡
910
木斯乡
911
种蜂场
912








3)部门、机构编号
序号
单位名称
编号
序号
单位名称
编号
1
政府办公室
001
2
发改委
003
3
经贸局
005
4
教育局
007
5
科技局
009
6
民宗局
011
7
公安局
013
8
监察局
015
9
民政局
017
10
司法局
019
11
财政局
021
12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023
13
国土局
027
14
建设局
029
15
农业局
031
16
水利局
033
17
林业局
035
18
畜牧局
037
19
交通局
039
20
煤炭局
041
21
文体局
043
22
卫生局
045
23
计生委
047
24
审计局
049
25
环保局
051
26
统计局
053
27
粮食局
055
28
旅游局
057
29
唐布拉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058
30
外办
061
31
广电局
065
32
编办
067
33
供销社
071
34
老干局
073
35
史志办
075
36
农机局
077
37
乡企局
081
38
安监局
083
39
国资局
085
40
农业开发办
087
41
档案局
091
42
信访局
093
43
法制办
097
44
扶贫办
099
45
人防办
101
46
移民办
103
47
消防局
107
48
工商局
111
49
国税局
113
50
地税局
115
51
质监局
117
52
药监局
119
53
气象局
121
54
盐务局
123
55
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125
56
烟草局
127
57
电力公司
133
58
人行
137
59
银监局
139
60
农行
147
61
农发行
149
62
邮政局
151
63
电信公司
153
64
移动公司
155
65
联通公司
157
66
铁通公司
161
79
信用社
163
80
 
 
 








































4)社会团体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1
 
501
7
 
 
2
 
503
8
 
 
3
 
505
9
 
 
4
工商联
509
10
 
 
5
红十字会
517
11
 
 
6
团委
519
12
 
 









注:
1.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垂管单位,若上级部门已分配编号,以上级部门编号为准,使用上级部门编码或使用自治区统一编号均请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2.县直属企事业单位预留号码301-399,部门企事业单位编号使用701799,均需申请使用。
3附件中单位若有遗漏,请与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申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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