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政办[2008]17号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发展规划(2008-2012)的通知
各乡(镇)场政府(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
《尼勒克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已经2008年1月29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尼勒克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2008—2012年)
为加快我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健全和完善补偿机制,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二)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三)立足现有卫生资源调整,严格实行区域卫生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四)以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目标,坚持总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目标任务
2008—2009年,调整城区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促进县直医疗单位和符合条件的县城内的乡镇卫生院进入社区,对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辅以改扩建,在城镇人口居住相对集中的城北、城中、城东等居民区,建成各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两个服务站,基本形成适应社区居民基本卫生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者占本社区门诊急诊总数的30%以上。
逐年提高城市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比例。到2012年,全县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居民在社区可以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0%以上,做到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规范执业、运行机制科学和监督管理规范,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格局。
三、机构设置
(一)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木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原则上城区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居民委员会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居民就近就医一般步行不超过15分钟。2008—2012年,全县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处、社区卫生服务站6处。
(二)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促进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二级医疗机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一级医疗机构进行转型和功能改造,并加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牌子,承担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应当具备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般常见病和多发病诊治、信息资料管理等条件。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一般在 100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一般在150平方米以上。按照每2000—3000服务人口配备5名医护人员,其中全科医师2名,护士2名的标准,配备医护人员。
(四)全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数量和规模,随着城市人口数量的增加逐步进行调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补助机制。县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实行重点投入。县财政分别按照城市居民人口数,对列入补助计划的每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县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二)加强行业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分行政隶属关系、不分所有制形式,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依法进行行业管理。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严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和设置关。依据《执业医师法》和省卫生厅《关于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医护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和资格准入制度的通知》要求,凡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医护人员,须在取得国家法定执业资格的同时,经全科医学(护理)知识与技能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获得《自治区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自治区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得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医护工作。
(三)完善医疗保障支持政策。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一级医院自付比例计算。按照尼勒克县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设置有关要求,可将条件优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疾病定点门诊。建立县直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四)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原则上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可适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满足群众基木医疗保健需求的同时,开展特需延伸服务,其服务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收入和非医疗卫生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享受国家规定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冬种途径,加快社区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制订考评办法,完善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社区卫生人才队伍职业素质,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开展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和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道德素质、服务能力和岗位技能。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任成员的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协调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障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计划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投资。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同时,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规划、定点,报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搞好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积极协调、研究和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制定相关的对策措施,并负责组织专家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规划实施提出指导意见,或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作出修订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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